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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来源:福爾曼終身學習網      时间:2007/6/30 上午 11:23:50

關于台灣地區居民和獲得國外醫學學曆的中國大陸居民
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發明電〔2007〕17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現将我國台灣地區居民和取得國外醫學學曆的中國大陸公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我國台灣地區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自2007年起,具備下列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規定的台灣地區居民,可以報名參加大陸相應類别的醫師資格考試。
    (一)在台灣地區取得合法行醫資質,其學曆經過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可以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二)在台灣地區未取得合法行醫資質,其學曆經過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應當在大陸三級醫院或台灣地區的醫院實習期滿一年并經實習醫院考核合格的,可以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三)在台灣地區醫院實習期滿并經考核合格的台灣地區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願的原則,向大陸任何一個考點提出報考申請。在大陸三級醫院實習的台灣地區居民應當向實習機構所在地的考點申請。報考提交材料參照《關于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規定》執行。
    (四)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台灣地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臨床、中醫和口腔類别的醫師資格考試。其考試方式、考試内容、分數線和收費标準,與報考同類别的大陸考生相同。其《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發放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取得國外醫學學曆的中國大陸公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中國大陸公民取得國外醫學學曆,其學曆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三、醫師資格考試涉及境外學曆的其它事項,按照《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執行。
 
 
衛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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